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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的权利
发布日期:2007-8-13 出处: 发布人: 责任编辑:冯正国
(1)男女双方依照《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,即可生育一个孩子。女方常住地或现居住地乡(镇、街道)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免费发送《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》,告知服务项目和内容。
(2)符合《条例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,需要再生育一个孩子的,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,凭《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》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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